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48号

    罪犯郁某,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7年1月9日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9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19年11月1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03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其前罪所判刑罚的宣告缓刑部分,将其本罪所判刑罚与其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三年”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4日作出(2019)苏08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郁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郁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