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44号

    罪犯詹某汉,男,1989年2月4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詹某汉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5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詹某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五千元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2年9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311执308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詹某汉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此案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某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