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21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19号
罪犯张某超,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2011年11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超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超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4年5月21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02执149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执行张某某罚金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