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19号

    罪犯张某超,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2011年11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超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超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4年5月21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02执149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执行张某某罚金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