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88号

    罪犯张,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安徽省南陵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5年11月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8月3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5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2024年7月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刑初314号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证明载明,刑事判决书对于罪犯张的财产性判项均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