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66号

    罪犯张某森,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2002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2021年9月7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涉案的假冒伪劣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扣押的人民币五万八千零一十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涉案的假冒伪劣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扣押的人民币五万八千零一十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已全部履行。2024年5月2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83执3328号结案证明,已全部履行原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