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28号

    罪犯赵某,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7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000元,全部履行,2024年7月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回函表示罪犯赵某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