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54号

    罪犯赵某明,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山西省霍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已全部履行。2024年4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402执恢243号结案通知书,本院执行的(2022)苏04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执行人赵某明应承担的财产性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