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44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89号
罪犯周某斌,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7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1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8日止)。
罪犯周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未全部履行,履行6.8万元,2020年12月10日常州新北区法院出具终本执行裁定书,2024年7月4日常州新北区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告知书载明:已经缴纳了刑事罚金68000元,剩余未缴纳的罚金本院将继续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