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89号

    罪犯周某斌,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7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41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8日止)。

    罪犯周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未全部履行,履行6.8万元,2020年12月10日常州新北区法院出具终本执行裁定书,2024年7月4日常州新北区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告知书载明:已经缴纳了刑事罚金68000元,剩余未缴纳的罚金本院将继续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