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95号

    罪犯周某发,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7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发犯销售伪劣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9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2024年7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507执211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周某发的刑事财产刑执行义务已履行完毕,对被执行人周某发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