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79号

    罪犯朱某兵,男,1975年5月8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兵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苏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2日止)。

    罪犯朱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赃物全部被海关扣押,根据法律规定走私物品被当场查获,查获物品即为违法所得,已在判决中明确由海关处理)。罚金部分履行232273.1元。2024年5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朱某兵首次执行中,实际执行到位123273.1元,2018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8)苏05执8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后朱某兵家属主动代为履行合计109000元,朱某兵执行标的罚金350万元,实际执行到位 232273.1元,剩余罚金3267726.9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