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87号

    罪犯朱某海,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7年3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中刑二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海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追缴本案偷逃国家应缴税额人民币二亿零五十九万二千四百六十二元六角八分,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物走私柴油2263.417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走私作案工具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轮船、海船、随案移送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予以销毁。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苏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9日止)。

    罪犯朱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追缴本案偷逃国家应缴税额人民币二亿零五十九万二千四百六十二元六角八分,扣押在案的赃物走私柴油2263.417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走私作案工具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轮船、海船、随案移送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作予以销毁。未全部履行,履行3万元,2020年7月8日,启东法院执行裁定书载明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拍卖车辆,共948458.54元,启东法院2020年7月8日出具终本裁定。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