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85刑更8号   

 

罪犯叶超,男,1982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21024041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大洞乡鲁桥村上洞口38号。罪犯叶超于2019年8月24日因嫖娼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罪犯叶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未执行)。

代理人黄海峰,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24)苏058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罪犯叶超以患有主动脉夹层A型,不适宜羁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附有医院诊断材料。2024年9月18日,本院受理罪犯叶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经查,罪犯叶超系主动脉夹层术后,高血压,轻微肾功能受损,腹腔干、脾动脉等目前还留有夹层,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叶超暂予监外执行, 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太仓市。

 

二○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