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锡狱减建字第61号

罪犯王扬万,男,1967年3月17日生,安徽省旌德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0196703172910,族,初中文化,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博司写字楼保安,原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蔡家桥镇庆丰村竹岭片11号,原住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博司宿舍。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2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扬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891元。判决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 2019年7月12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扬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投改以来,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扬万所处民事赔偿30891元已履行完毕,提供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2024)苏02执443号结案通知书,但该犯系暴力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扬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