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11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隆小姣,别名秦思雨,女,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公民身份号430522199001206649,中专文化,无业,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鹭东街9号11幢3002室,现住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新浦路19号3幢2304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隆小姣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当日向隆小姣宣判。同年8月15日,隆小姣“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隆小姣2024年1月24日分娩一女。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综合治理局2024年9月3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隆小姣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一般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隆小姣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为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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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