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张芝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66
罪犯张芝标,男,1989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03237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韩坝196-1号。曾因嫖娼,于2019年3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以张芝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1)苏0321刑初585号收监执行决定书,由沛县公安局对其进行收监执行,2023年4月26日沛县看守所以罪犯张芝标患有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
2023年8月17日,罪犯张芝标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张芝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罪犯张芝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张芝标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652925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