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305号

    罪犯凌松,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124196907160037,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医院服刑。

    2020年9月3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凌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整,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三万六千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凌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2021年9月18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1182执2364号、(2021)苏1182执恢27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已履行全部义务;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1182刑初221号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4、5行载明扣押于扬中市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15236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凌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