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247号

    罪犯张金龙,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709133038,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2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缓刑,与前罪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张金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苏09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后因聚众斗殴罪,原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以(2020)苏0923刑初字81号刑事判决合并执行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8日止)。

    罪犯张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