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苏10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黄成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黄成动以其肝癌手术后需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苏1002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黄成动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黄成动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