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四项新举措规范民事调解工作
作者:徐进华 丁扬 发布时间:2007-05-14 浏览次数:1090
本网南通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针对当前新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不断涌现、调解难度不断增大这一特点,积极创新结合本地区特点提出四项举措积极应对新的形势,不断深化民事调解工作。
一、正确理解调判结合。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何种方式结案。对于适合调解并可能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要积极组织调解,对于不适合调解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审理并做出裁判,切实把调解活动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之上,严格恪守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底线。紧紧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避免粗暴生硬的强制调解,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和痛苦。
二、强化全方位调解工作。调解是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开发区法院民庭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高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并吸取调解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庭前调解,强化庭审中的调解,做好宣判前的调解,尽可能地提高调解率。对于一些矛盾易激化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都要参加调解,有些案件庭不仅领导要亲自参与调解而且还运用大调解机制以便及时化解纠纷。
三、实行调解保密原则。审判公开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在调解中同样注重此原则的贯彻落实。在调解过程中给当事人提供宽松的磋商环境,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参与调解的人员都应给予保密,其他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
四、深化调解协议的审查工作。调解由法官或者法官助手主持进行,但是调解协议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今后的调解工作中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避免调解协议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