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三见面” “四原则”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5-15 浏览次数:1661
本网南京讯:高淳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找准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着眼点和感化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一是推行庭前“三见面”制度。针对少年审判的特点,在开庭前做到“三见面”,即与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见面,当面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以及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并促使他认罪悔过;与其监护人见面,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准确把握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的个性,在庭审前做到心中有数;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单位或学校见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在校学习情况,平常表现,共同协商制定挽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轻、缓刑政策,全力挽救失足少年。二是坚持量刑“四原则”。即对偶尔失足、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适用减轻处罚原则;对少数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适用从轻处罚的原则;对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成年罪犯适用从重打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