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四项措施积极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激增
作者:戴健 发布时间:2007-05-23 浏览次数:1569
本网南通讯:当前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经济体制的转轨变型及劳企双方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纠纷频频发生,且逐年迅猛增多,据如东法院统计,该院200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9件,2006年115件,随着新诉讼费收费办法的实行,劳动争议因诉讼门槛的降低,2007年仅4月份即收案高达51件。劳动争议因更多的涉及到劳动者生存状况,且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保障机制不完整,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因此,矛盾程度较其他案件显得异为突出,具有极强的社会敏感性,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再加之当前我国劳动立法体系的不完善,纠纷很多涉及到政策规定,在司法领域难以予以回应,因此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表现为审理难度大、调解难、判决高、上诉多、审限长。
该院在认真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及增多原因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四项措施应对劳动争议激增,妥善解决纠纷,努力化解矛盾,着力构建现代和谐劳动关系。
1、树立正确法治理念,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我国通过劳动法来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劳动者进行保护。因此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能用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理念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是要树立正确的劳动法理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法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保护。
2、区别情况谨慎处理,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案件受理后,该院在审判流程管理上将视案情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对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庭审情况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对案情较为复杂、矛盾易激化、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要求组成合议庭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做好协调、疏导工作,对调解不成的要用充分透彻的裁判文书说理来说服双方当事人,力求案结事了。
3、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凸显法律立法意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只有在诉讼中通过正确的程序方得以实现,因此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处于举证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适当的照顾,对于证据规则中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来分配举证责任,证据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根据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综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举证能力以及距离证据的远近程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主旨。
4、充分发挥多方调解机制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该院要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中心及工会组织的独特作用,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企纠纷做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工作,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变通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消除隔阂,积极化解劳企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充分考虑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同时,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走上法制轨道,也遏制劳动者的过分要求,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