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为了提高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实效,促使人大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秦淮区法院对近年来该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出台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旁听案件的范围。旁听案件应是本地区重大、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改变过去法院选定案件后再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做法,加强与人大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法院应及时报送开庭排期表,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主审人、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以便法院与人大共同商定选择听庭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类型案件。

二是规定旁听案件的形式。采取集体旁听和个人持代表证旁听相结合的方式。人大代表可以由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旁听,或持旁听证自行旁听。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零星邀请代表的做法,采取集中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视察,评价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法院对持代表证自行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年终报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是细化旁听案件的内容。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要关注四个方面内容:关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无论是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要关注其诉讼的程序,关注庭审的活动是否是按照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存在不存在违反诉讼法程序的情况。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关注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关注审判的结果。同时,改变过去代表"纯听庭"的模式,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与法院内部庭审考评相结合,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

四是规范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程序。通过组织代表们谈体会、提建议,使法院工作接受监督有力及人大指导有针对性。庭审完毕后,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庭审活动意见和建议也可于旁听后7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反映,由人大统一反馈给法院。法院应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