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法院沿江法庭四项措施强化诉调对接促社区和谐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5-25 浏览次数:1556
本网南京讯:为及时调处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六合法院沿江法庭积极探索和实践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采取四项措施强化诉调对接工作。该庭通过深化协助调解,创新委托调解,将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与审判力量有机融合,通过制度创新和完善把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形成了社会调解和司法调解互为依托、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力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一、注重调解组织对接,强化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措施保障。诉调对接工作是应对当前案件纠纷易发多发状况、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是司法机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必须全面深入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了搞好这项工作,该庭在强化审判管理的同时,始终把开展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放在突出的位子,通过多种措施强化落实。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中的指导职责。二是设立了指导民调的专门工作小组,完善组织分工。民调指导小组担任辖区相应街道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三是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一方面把诉调对接工作的成绩作为评先评优和业务能力考核的指标,另一方面每一季度及年终由辖区街道对调解指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四是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与社会大调解机制中的其他部门联系,与辖区各司法所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约定每隔3月与辖区5个街道司法所所长交流和探讨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促进诉调对接机制的健康发展。
二、注重调解业务对接,提升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的调解技能。发挥非诉调解各项功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要保证大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方案与法院解决纠纷的方案基本一致,差距不能过于悬殊,否则极易造成当事人重新将纠纷诉诸司法,从而影响司法外调解的价值。为此,该庭注重发挥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与监督功能,从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入手,努力提高他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技巧和能力。一是定期在各街道举办指导人民调解法律知识讲座,有计划地选派业务骨干参加街道办事处例会及疑难案件分析会,参与基层调解组织矛盾纠纷的梳理工作,解答他们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年以来,该庭先后在街道开展了以婚姻法、物权法以及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关系等内容的讲座三次,培训人民调解员300多人次。二是组织调解员旁听开庭,选择典型案例组织观摩庭审。三是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在开展巡回审判或审理邻里纠纷、赡养纠纷等涉及群众生活和农村道德风俗案件中,该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或邀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员参加合议庭办案,挖掘调解潜力,保证办案效果,同时也使他们通过参加法庭办案提高依法规范调处纠纷的意识和能力。自去年3月以来,委托调解和邀请基层组织协助调解案件近10件,一季度该庭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了53.2%。
三、注重调解方式对接,增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效果。该庭针对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和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采用不同的对接方式。一是加强诉前调解。对婚姻家庭类纠纷、邻里纠纷等通过先行调解有助于解决的,由在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对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进行诉前法制宣传,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寻求和接受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二是及时介入社会调解。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疑难、复杂或矛盾较大的纠纷时,法庭提前主动快速介入或应邀及时介入进行指导配合,对纠纷进行联动调解。2006年底,在滁河改造涉及的房屋拆迁中,有一处房屋因10多年前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未进行产权过户,而买方已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重大程度的修缮,原卖房人为了得到房屋拆迁补偿主张10多年前的房屋买卖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无效,同时因未拿到拆迁补偿阻饶房屋拆迁,严重影响着马汊河治理工程的进展。法庭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介入,及时指导西厂门街道司法所积极组织调解,并参与疏导、调解,促使此问题很快得以妥善解决。三是借助社会资源进行联合调解。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邀请和委托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邀请交警部门协助调解;对劳动纠纷案件,邀请或委托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在交警部门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街道司法所设立了法庭巡回审判点,借此更好地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加大了调解力度,钝化了社会矛盾。四是做好延伸调解。对婚姻关系、相邻纠纷、群体性纠纷等审理完毕后,法庭认为需要继续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的,将案情告知街道调处中心和基层民调组织,请他们协助法庭做好案件的延伸调解工作。同时,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及时函告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应的行政部门,由法庭和调解组织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平息纠纷的工作。
四、注重调解效力对接,促进人民调解和其他调解的规范化。为应对当前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新变化,发挥人民调解和其他调解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该庭通过多项建议和措施,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和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是建议对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处理过的纠纷案件,必须进行登记,有协议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书等,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要规范。二是对经过人民调解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解决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相关调解组织要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该调解组织及时与法庭联系,以便法庭了解相关情况。三是法庭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或经过人民调解或其他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时,要先行调解。四是法庭重视人民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对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经过庭审质证,凡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以维护调解协议的拘束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庭通过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不仅缓解了审判压力,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而且法官和各调解机构人员的调解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社会各界对法庭工作的满意度也大幅度提高,促进了社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