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616,连云港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王某盗窃电动车犯罪的上诉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王某住所地的镇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当庭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王某一贯表现尚好,经过法官全面审理,认定王某犯罪时不满17周岁,归案后能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于是判决对其适用缓刑。这只是该市法院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并将调查结果纳入量刑参考范围的一个实例。

自今年6月起,该市中院在全市法院推行统一规范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调查调查制度,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可以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此举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罚处罚裁量与执行工作体系。

该审前调查程序在法院受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后三日内启动,由法院将统一印制的社会调查通知书、社会调查表、起诉书副本各一份,送交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在规定期间负责走访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指定一调查人员做好出庭准备。开庭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当庭宣读调查评估报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就调查评估报告内容逐一询问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调查人员应当接受法庭质询。合议庭结合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结论,客观全面地评析案件,依法适用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

该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从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成长历程,走上违法道路主、客观原因,可以寻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突破点和感化点,有利于对进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从而可以保证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力度和矫正效果,保证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