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
作者:张东鹏 发布时间:2007-06-19 浏览次数:1318
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云龙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召开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协调会。协调会上,三机关对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条件、程序等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意见》规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坚持严格依法原则、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是适用法律无争议。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意见》要求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后,应在立案当日即给被告人送达起诉,简易程序案件应在十日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应在二十日内审结。通过快速办案机制,公、检、法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对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