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五个规范”管理人民陪审员效果好
作者:朱玉军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次数:1371
本网徐州讯: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不断创新人民陪审员管理手段,通过“五个规范”,使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一是规范言行。该院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应注重司法礼仪、自觉维护司法形象,按时到庭参加陪审。庭审中应做到语言简洁明了、文明规范,行为稳重大方、大小适度。男陪审员要注重仪表,着装整齐;女陪审员不得浓妆艳抹,奇装异服。
二是规范回避。对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如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亲近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人民陪审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规范从业。该院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遵守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和当事人有不正常的交往。应保守审判秘密,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严禁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严禁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借钱、借物、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严禁人民陪审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礼物、宴请、娱乐、健身等。
四是规范培训。每年由政治处结合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定期举办培训讲座、参加庭审观摩、举行案例评析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的现象。
五是规范奖惩。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奖罚有据,该院为每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了业绩档案,将人民陪审员日常参与审判活动的情况真实记录下来,并归入个人档案,实行每月一小考、每季一大考。对因参加审判活动不准时、庭审消极不主动、言行举止不规范的,视情予以经济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