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注重案件质效不忘“五不”
作者:马娟 夏春海 发布时间:2007-06-25 浏览次数:1243
本网徐州讯:省高院案件质量效率考评指标实施以来,睢宁法院严格按照案件质量、效率标准加强考核,使案件质量效率一直处于全市前列,但在审判实践中又不因此忽略当事人的权利。
强化审限不缩短答辩期。在案件的审理期限中,被告的答辩期通常占了审理期限的相当部分,但答辩期限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办案的程序要求,该院强化审限不唯审限,决不剥夺或缩短当事人的答辩期限,如果答辩期限内调解或当事人要求提前开庭必须有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不因调解违反程序。
强化调解不久拖不决。万事和为贵,调解作为东方审判经验,以其和缓化解矛盾,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法院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广泛地运用于审判实践。该院在案件审理中更注重调解的方法和艺术,往往强调庭前调心气、庭中调曲直、庭后调事理,经过一轮的反复,如不成功即拟依法判决,决不允许不摸底数强硬调,不辩是非胡乱调,不依法理随意调,更不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久调不决。
强化效能不弱化程序。案多人少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往往独任审判法官会充分利用一切时间了结自己手中案件,这样单位时间内发挥效能最高,但该院没有因此弱化程序,凡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须提前一周通知合议庭成员,凡和而不议或议而不合,一经发现按错案标准予以追究。
强化效率不草率下判。结案效率是法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参数,在按进度分案的背景下更是衡量法官业务能力的重要指标,该院法官决不为追求个人业绩草率判决案件,常常形成内心确信后还通过网络交流,集体讨论等形式予以固着,遇当事人有重大分歧案件,常将观点以案件点评方式见诸报刊杂志,让当事人认同,达到办一件铁一案,办一案了一件,从而使该院的上诉率逐年下降。
强化监督不削法官职责。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纠正错案,今年以来,该院改革审委会职能,限制上会案件数量,加强审判人员职责,坚决杜绝把审委会把关作为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推卸责任的屏障。注重培养审判员独立思考能力的同时,积极鼓励类案调研,疑案探讨,并加大错案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