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黄彦杰法官在锁金社区中心的巡回审判点审理了一起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房屋租赁案件。

2006年8月5日原告朱某与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将其所有的某室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两年,月租金2000元。后由于被告拖欠租金原告遂申请锁金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此前拖欠的租金于2007年5月8日付清。岂料被告依然未按约履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正当权益。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该起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细致审理,认定原、被告自愿签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向被告进行了法律释明。最终经过法官当庭调解,被告同意按照人民调解协议支付欠原告的房租,如不履行则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