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出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管理规定》
作者:陈良清 闫卫 发布时间:2007-07-10 浏览次数:940
本网徐州讯: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保证对外司法鉴定工作廉洁,更好服务审判执行工作,近日,徐州市贾汪法院研究出台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管理规定》,对外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规定》对司法鉴定的种类、鉴定流程、各类鉴定类别不同要求、鉴定表格填写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还对司法鉴定的启动、对外委托鉴定的条件、办理委托鉴定的程序、期限以及责任追究几个方面作了重点规范。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提起或法官依职权提起,由分管院长批准。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承办人审查认为必要才能启动鉴定程序。对外委托鉴定的条件采取排除法,明确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大小、过错程度、依我国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鉴定的等案件不得委托鉴定。办理委托鉴定的程序明确规定分管院长最后批准,才能立案进入司法鉴定部门完成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委托部门与鉴定部门就委托事项发生争议的,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避免委托鉴定的随意性。明确对于涉及财产类鉴定案件必须填写鉴定基准日。规定若因所提供的基本事实错误或证据不真实而使鉴定结果错误,责任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