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项措施”强化诉调对接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7-11 浏览次数:1344
本网徐州讯:为积极推进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司法”,新沂法院建立四项措施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建立并完善了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新机制。
一是建立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制度。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且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被劳教、监禁的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视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邀请相关人员及组织协助调解。
二是建立纠纷排查制度。指导街道、村等基层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案件登记和台帐管理制度,定期分析排查出来的民间纠纷,主动掌握纠纷发生的规律,探寻解决纠纷的途径,以便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
三是建立回避制度。凡法官在诉前进行调解指导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均将另行指定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原指导调解的法官主动回避。
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当地司法局和信访维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解工作联系会议,挖掘基层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分析形成的原因,研究解决对策和方案,不断总结调解工作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