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一年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法院民一庭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批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案件逐渐增多,几乎占据本院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1/5强。2007620710,民一庭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件,其中涉“高利贷”案件数多达5件。这些“高利贷”案件严重扰乱了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同时也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值得引起重视。

一、“高利贷”案件的特点:

一、形式大多表现为放贷者放贷时将利息计入本金,由借款人出具借款数额已包含利息的借条,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利息或“高利贷”的痕迹。也就是说,这些“高利贷”案件,在证据形式上一般都批着合法的外衣,仅凭书面证据往往难以察觉事实真相。

二、案件的标的一般较大,而借款至还款的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不会超过两到三个月。这是由“高利贷”资金流转快,利息高,风险大等特点决定的。借款人借款通常为解决燃眉之急,因此案件从发生到诉讼的周期较短。

三、放贷者一般在庭审中隐瞒事实真相,企图通过诉讼索要巨额利息,因此在庭审活动中双方对事实的陈述截然相反。“高利贷”案件的被告由于身背巨额债务,往往在诉讼前已面临生活非常窘迫的处境。

四、案件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由于放贷者即原告否认“高利贷”事实,易引起被告情绪上的对立,往往此类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动,影响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的甚至因情绪失控而导致人身侵害纠纷的发生。

二、“高利贷”案件的成因:

一是创业者缺乏资金,向银行借款比较困难,只好向“高利贷”求助。但由于“高利贷”利息高,还款期限短,往往资金还来不及周转,就已经因无法及时还贷而被诉上法庭。

二是一些本已负债的经营者,为偿还以前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向“高利贷”借取,最终债台高筑,一蹶不振。

三是一些赌博者赌博金额大,赌性重,在输钱后急于“翻本”,慌不择路向赌博现场的放“高利贷”者借款,最终越陷越深,倾家荡产。

四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在与“高利贷”放贷者的交往中疏于防范,落入圈套。在多次向放贷者借款后,不善于保留原始的证据,最终陷于被动境地。

三、“高利贷”案件的处理对策

港闸法院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总结出如下经验:

一、法官应针对“高利贷”案件的特点,擦亮双眼,对有疑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加关照。例如在庭审中遇到借款周期短,数额大,借款原因不清晰,当事人情绪对抗严重的,就应提高警觉性,谨慎处理。

二、为查清事实,在案件事实的细节上下功夫,对可能是“高利贷”纠纷的案件严审借款细节,诸如借款动机、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的时间地点及借款方式等。越是问的细,越容易动摇说谎者的心理防线,并可采集疑点,形成证据锁链。

三、对一些有其他人在场的“高利贷”案件,应尽可能地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将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

四、在除借条以外的诸多证据都指向“高利贷”事实,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截然相反时,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测谎仪攻击双方的心理防线。在查清事实后下判时,应坚决剔除其中的违法成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在社会上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以案说法,向群众指出“高利贷”的危害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恶果,从根源上杜绝“高利贷”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