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五项措施”提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7-13 浏览次数:1392
本网徐州讯:为提高执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新沂法院采取了五项措施:
一是注重调解促履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等多种调解措施并用,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把追求案件即时履行、自动履行的目标融入调解工作,力求案结事了。
二是勤用财保促履行。立案时充分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在确保义务人难以转移财产的同时给义务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三是附加条件促履行。调解时尽可能要求义务人提供履约财产担保或案外人担保,或者要求义务人不履行协议时承担额外责任,并把上述内容作为调解的附加条件记入调解笔录或调解书。
四是公开文书促履行。除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有选择性地公开部分调解书、判决书,通过发放给聘任的协助调解员、执行联络员等,让其督促履行。同时对部分诚信意识差、社会认可度较低的义务人,在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公告栏张贴法律文书,用社会舆论监督当事人履行义务。
五是加强考核促工作。对各业务部门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即时履行率、自动履行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列入法官个人工作业绩进行考评,从体制上确保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