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呈现出日趋复杂化与专业化的趋势,尤其以高智商经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的案件为主,再加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已然超出了法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范围,加之司法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控辩式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质证作用逐步加重,如今的刑事法官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能够让涉及专业问题的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有效质证、认证,如何让法官更客观全面的认定案件事实,是摆在控辩双方及合议庭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难题。放眼我国现行的庭审制度,恰恰就缺少了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有效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合议庭选用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专业性案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针对此现状,有人提出了在合议庭中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即构建我国的刑事专家陪审制度。

  引言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文件,明确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等19个中、基层法院为改革试点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有一项目标任务就是建立和完善专家陪审机制,发挥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注重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与普通陪审案件不同的随机抽取机制,适当突破专家型陪审员的地域限制,防止因利益关联影响审判公正。该方案的出台无疑为构建我国的专家陪审员制度提供了有力依据。本文中,笔者将从理论研究及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分以下二个部分阐述我国刑事专家陪审制度的构建:一是以理论研究为基础,对刑事专家陪审制度进行全面介绍;二是着重论证刑事专家陪审制度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构建的可行性。

  一、刑事专家陪审制度概要

  (一)概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在德法等国家发展为参审制,在我国演化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刑事专家陪审制度,是指参与刑事诉讼,出席开庭审理,依据其掌握的技术或经验,协助审判庭审判刑事案件的制度。该制度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并不会完全取代人民陪审制,因为其要与现行人民陪审制度一起共同完成专业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审理。

  (二)特征

  1、陪审员的专业性

  专家陪审员是人民陪审员中较为特殊的部分,这种特殊来源于他们所参的案件都是涉及到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杂案件,因此对他们的要求也必然要高于一般的人民陪审员,即除了满足现行法律对陪审员的规定外,还要满足一定的专业需求,具有相当的资格。具体到刑事专家陪审制度中,就是要求陪审员必须具有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而且其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必须达到一定范围内被同业人员公认的程度。

  2、适用案件的特殊性

  刑事专家陪审员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因为部分不涉及专业领域的刑事案件,刑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依靠法律思维和智慧就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判决,刑事专家陪审员无必须参与的必要。本文所说的刑事专家陪审员制度只适用于刑事领域中涉及专业问题,且单纯依靠法官和控辩双方当事人的知识储备无法解决的案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针对此类案件,刑事法官无法依靠自身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形成内心确信,控辩双方当事人也无法通过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使法官作出清楚公正的认证。另外,从刑事专家陪审制度适用的审级来看,专家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样,适用于的刑事案件的所有审判程序,包括一审(适用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除外)、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3、与法官地位的同等性

  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时,应与

  刑事法官地位同等,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刑事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具体到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专家陪审员要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引导案件证据(主要是鉴定结论)的质证、协助法官认证庭审中控辩双方所举的证据、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与法官共同审判案件,促使合议庭作出裁判。当然,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要与法官一样,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回避义务、保守当事人隐私等义务。

  二、我国建立刑事专家陪审制度的可行性

  (一)司法改革为制度的构建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此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此提法明确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于司法改革的框架意见的中央文件早已出台,地方试点也已开始。为了顺应司改大潮,近几年来,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审判实务界的相关人士都纷纷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司法改革意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总结一下这些意见,除了大的方面集中在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小的方面上也包括了司法鉴定的相关改革。众所周知,科学高效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是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司法鉴定管理的改革不仅事关鉴定程序,更对诉讼活动产生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领域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管理的完善对鉴定结论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不应该仅仅是司法鉴定管理这单一的内容,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保障诉讼案件顺利进行,重要的还是鉴定结论能否经过充分审查为查明案件提供帮助,因为鉴定结论自身的价值和性质在证据体系中作用特殊,通过充分的审查能够帮助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目前庭审中,恰恰缺少的是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尤其是鉴定结论质证环节,通常情况下鉴定人不到庭,到庭后不能得出有效的询问和提问结果,使得质证形式化,严重影响了案件公正审判,因此目前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完善也是迫在眉睫。司法鉴定是存在于诉讼活动中的问题,与证据制度相关,因此,实质上被纳入诉讼制度改革,成诉讼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亦指出,司法鉴定的问题需要在改革中逐步解决,在诉讼法修改时配套完善。刑事诉讼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性工程,每个环节都息息相关,除了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外,增强中立的审判庭审查鉴定结论的力量也是必不可少的途径,由专家作为陪审员参加庭审对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能够形成确定的心证是可以预见的事实。当今面临司法改革的浪潮,联系鉴定结论质证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专家陪审员制度不失为一种新的选择。

  (二)相关立法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生效后,专家陪审员制度一直就难以推进,因为基层法院基本无权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海事海商等专业性案件,而涉及专业性的刑事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在挑选陪审员时一般不会考虑对专业陪审员的需求。但在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秦淮区法院等19个中、基层法院为改革试点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有一项目标任务就是建立和完善专家陪审机制,发挥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注重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与普通陪审案件不同的随机抽取机制,适当突破专家型陪审员的地域限制,防止因利益关联影响审判公正。这个方案无疑为专家陪审员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司法实践为制度的构建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实践中,浙江、山东等地法院已经试行由金融、知识产权、建筑等领域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审理专门性案件,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他们的尝试和探索为我国刑事专家陪审制度的构建打下了坚实基础。另外,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以来,各地法院也都先后受理了一些强制医疗的案件,对于此种案件,法官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的最主要的依据便是精神病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材料,但法官对涉及到被申请人的精神性疾病的诊断报告等材料,往往无法依据自身的知识储备做出理解,故关于构建刑事专家陪审制度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而且不仅我们国家,国外引入专家陪审员审理案件也有相关实践经验,譬如美国司法中就引入了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裁定包括专家证据在内的案件事实。

  (四)该制度能弥补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不足

  1、弥补职业法官的知识不足和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清

  刑事专家陪审员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家陪审员凭借其掌握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参与诉讼,其直接的功能价值在于弥补刑事职业法官知识的不足,增强合议庭的审判力量,从而确保查清案件事实。毋庸置疑,职业法官本身都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司法实践经验,但术业有专攻,在法律之外,职业法官不过是一个普通人,对于许多专业领域知识也是知之甚少,而专家陪审员是从各行各业中选任出来的人,他们与职业法官相比,对反映社会生活的法律价值观也有着更为丰富的认识,他们参与审理案件往往会促使法庭作出更加符合普通社会大众价值观念的判断。加之随着案件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会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而这些专业知识仅由职业法官审理认定难免困难重重,导致法院频频遭遇复杂的科学技术证据,只有那些拥有高度专业化知识或杰出技艺的人才能毫无困难地领会。 所以由专业领域的专家陪审员依据他们所熟悉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社会思维参与诉讼,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疑难复杂的专业性案件作出较为清晰的判断,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2、保障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灵魂。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对涉及专业问题的鉴定结论,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但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屈指可数,这就使得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无法充分质证,法官也很难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合理正确的判断,从而导致在写判决书时无法说明认定事实的依据及理由。但如果吸收专家陪审员参与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他们作为专业人士,往往会给控辩双方一个充分且平等表达的机会,通过对鉴定人的询问来审查鉴定结论,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最后再从专业的角度总结出自己的观点并转化成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法官和控辩双方当事人,使法官能够在真正理解鉴定结论,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判,并在判决书中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这样不仅使控辩双方的当事人能够对整个庭审过程有了充分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也保证了审判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另外,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而在现行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如果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时,一般会通过鉴定结论这一证据来解决,但由于法律规定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往往没有提出鉴定结论的一方往往会再法庭上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这就导致审理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多次鉴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延长了诉讼期间,造成了诉讼效率的降低。而如果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那么鉴定结论中的专业问题,就可以由专家陪审员通过对对鉴定人的询问来充分进行质证,,并向法官及控辩双方的当事人说明,从而避免了多次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这样防止诉讼时间的拖延、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3、对职业法官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

  在由刑事专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专家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他与职业法官的地位是相同的,作出的裁判也同职业法官一样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由于普通陪审员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其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不具有什么优势,仅仅是凭一个社会人的思维作出判断,有的甚至就是走走过场,最后合议时没有自己的想法,直接听从主审法官的意见,没有起到对职业法官裁决的牵制作用。但有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则不同,他们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可以在庭审中控制某些法官对庭审的司法垄断,并通过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体现出来的。具体来讲,是专家陪审员作为专业人士,通过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用使职业法官理解的方式来让他们充分理解和认识鉴定结论并认定案件事实。专家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判决时,是与职业法官共同分享了审判权,从而得到了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与普通陪审员相比,专家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形成的意见甚至决定了职业法官作出的事实判断,避免了职业法官因无法充分认识鉴定结论而导致的错误断案情形。同时,对于某些试图通过鉴定结论来徇私枉法的职业法官也起到很好的牵制作用,防止职业法官随意利用职权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对遏制司法腐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解决 “陪而不审”的现状

  众所周知,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往往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形同虚设。近些年来,关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而最难解决的就是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针对这种现状,有人曾提出把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因为由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他们往往会在专业问题上发挥实质性的重要作用。因为专业性问题并不是一般的普通人包括法官所能了解的,在由专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的法庭中,专家陪审员不仅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有针对性的提问,并在庭审质证阶段提出自己对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的看法,还能够在合议庭评议时作出权威性的发言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用简化的语言体现其参与案件的程度,从而表现出专家陪审员实质上参与案件的审理、裁决,切实发挥了群众参与司法的作用。

  5、规范鉴定人的职业行为及道德水平

  鉴定是由具有特别知识经验者,根据有关事实法则或将该法则运用在具体事实上,所获得的判断报告,鉴定的结果常常形成鉴定意见或报告,成为法定证据之一种。 由于鉴定结论将在法庭上质证、接受专家陪审员的提问,至少是专家陪审员的审查,这使得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不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科学原则、遵循标鉴定步骤、依照科学方法及实验标准,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毕竟鉴定人是当事人支付费用聘请的,如果只是应付了事或有意歪曲而被专家陪审员指出的话,会被认为业务能力差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将会影响自己在业界的声誉,严重的可能受到行业规则的处罚甚至法律的制裁。因此,专家陪审员制度从侧面告诫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并激励其提高业务水平。

  综上,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今天,构建刑事专家陪审制度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提高司法审判和司法民主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有了相关立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建立刑事专家陪审制度也并不是无稽之谈。因为有了立法的规定,各地才能够进行积极的尝试,而有了积极的尝试,实践中才会摸索出逐步完善的程序,然后通过立法予以肯定,便能够反过来规范各地的做法,从而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树立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我们在论证构建一项新的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时候,该制度潜在的风险我们也要有所警惕。因此,笔者认为,在构建并完善刑事专家陪审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推行刑事专家陪审制度时一定要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程序的拖沓,避免出现影响到诉讼结果独立公正的情况发生;二是避免职业法官被专业陪审员的意见牵着鼻子走,职业法官一定要在庭审中保持独立中立的地位,在接受专家陪审员提供的专业意见的同时自己要对审理的案件事实有清晰的认识,否则刑事专家陪审制度的构建将不利于合议制作用的发挥,同时也会使构建该制度所具备的功能价值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