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几点建议
作者:魏娜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次数:2024
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的性犯罪会给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的痛苦,尤其是精神上的损害终身难以复原。不少遭受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精神异常,给整个家庭蒙上层层阴影。新刑诉法实施后,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救济制度相比,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渠道匮乏,发展严重滞后。笔者认为在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和保护的同时,更应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现就如何完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化。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支持。所以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巨大的精神痛苦得不到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简称《联合意见》),规定了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支出的费用可以得到支持,虽然这条规定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但依然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害人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并不同于精神抚慰金。笔者建议:要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从法律上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享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建议法律援助机制法定化。
目前的刑事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设立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机制,但对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却相对的薄弱。新修订的刑诉法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延伸到侦查阶段,但对被害人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才能获得法律援助。《联合意见》中强调了对受到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但同样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害人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对那些家境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来说,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就很难做到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平衡保护的视角看,未成年受害人尤其是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应该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在侦查阶段就能获得法律援助。建议在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特别的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侦查阶段起即提供法律援助。
三、建议诉讼制度法定化。
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除去年才出台的《联合意见》外,均没有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作出较多、详尽、全面的规范,基本上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视为成年被害人对待。新的刑事诉讼法虽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但主要侧重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未成年被害人并未获得特别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的欠缺在很大程度上就制约了未成年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护。虽然《联合意见》对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在实体权益保护方面与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一样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建议设立特别的未成年被害人诉讼制度,对因性侵及其他等犯罪行为造成未成年人身受到伤害的,其依法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如规定所有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享有知情权、参与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在诉讼阶段有参与权和陈述意见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