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义齿是不是残疾辅助器具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原告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认定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上、下颌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遗留中度张口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上、下颌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伴5枚牙齿脱落,构成十级伤残;其后续义齿修复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0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义齿修复费用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放弃超出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则提出义齿不是残疾辅助器具,义齿修复费用为医疗费,由于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已经赔付完毕,该项费用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划分承担。

  义齿及义齿修复费用如何定性,经过讨论,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义齿不是残疾辅助器具,义齿修复费用应为医疗费用。随着年龄的加大,人体的新陈代谢会导致人本身的牙齿自然脱落,义齿属于人类的第三副牙,义齿的功能为用于修复口腔正常的咀嚼功能和美观作用。本案中原告义齿的安装修复是在医院进行的,进行诊疗的医生需要有相应的资质,且李某有就医病历、医疗发票等证据,应是医疗行为,相关的支出费用应为医疗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了注释,指出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包括:(1)辅助肢残者行走的器具,如假肢及其零部件、义眼、假鼻、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生活自助器等;(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上述列举中,残疾辅助器具的种类不包括义齿。故原告的义齿修复费用为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对原告李某进行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义齿是残疾辅助器具,义齿修复费用为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在本案中,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牙齿受损且明显属于身体功能出现缺陷,并已构成伤残。义齿安装修复是为了弥补其所遭受创伤肢体器官的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故义齿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原告李某在医疗机构安装义齿,而其他的残疾辅助器具如义肢、义眼等等往往也是在医院安装的,不能据此就义齿修复是医疗行为,进而推论相关费用是医疗费。与侵权赔偿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只是对残疾辅助器具进行了定义,并未明确规定种类、形式等内容。而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32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显然,该规定明确了义齿是残疾辅助器具。

  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的牙齿受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等级划分,经鉴定机构鉴定,已经构成了伤残,并需行义齿修复,大约每10年需更换一次。一般情形下,每个人在成年后牙齿因外力缺损后,是不可再生、无法恢复的,义齿的安装修复费用也属于增加了原告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且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理应得到赔偿。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如果将义齿的安装修复费用作为诊疗费或后续治疗费,则医疗费用的限额是显然不足的,无法保险救济的充分实现。

  在本案中,将义齿作为残疾辅助器具,将相关费用归属到残疾辅助器具费中,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冲突,而且能充分保障原告的利益,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此案一审判决义齿为残疾辅助器具,保险公司对义齿修复费用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付。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且已按判决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