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某购买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运送货物,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5年3月11日,被告宋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不负事故责任。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被告宋某的驾驶证登记的准驾车型为C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4的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无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宋某驾驶的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宋某追偿。

  对于“准驾不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有权向驾驶员或投保人行使追偿?

  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不符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告宋某的驾驶证登记的准驾车型为C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4的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无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宋某驾驶的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对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视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

  二、驾照与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司机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宋某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保险公司在垫付责任内可依法向宋某行驶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