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李某驾驶张某所有的汽车时,与胡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队处理认定李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胡某亲属高某将李某、张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判决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张某和李某均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张某和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某撤回执行申请。2015年初,胡某亲属高某以胡某系陈某雇员,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雇主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选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后,是否可以就同一事实主张雇员受害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高某交通事故已经起诉并判决生效,但仅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其余各方未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其雇主的陈某与侵权第三人均负有全部赔偿的责任,只有雇主与侵权的第三人任何一方全部赔偿后,死者胡某亲属的权利全部实现才不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故本案中高某享有分别向雇主陈某和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死者胡某的亲属,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但其选择了一方责任主体行使了赔偿请求权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其无权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高某在前一次诉讼中已明确请求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行使赔偿请求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依法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现并未终结。现高某因张某、李某的赔偿款未能履行,其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雇员受害赔偿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中未能执行到位的赔偿款显然不能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形态。本案中胡某受雇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雇主陈某和肇事司机张某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原告既可基于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起诉雇主,也可以基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肇事司机,但只可择一而诉讼。现原告已向交通肇事人张某及车主李某主张了权利,应视其对自己的诉求作了实际处分,因此不能再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再次向雇主提起诉讼。同时,如果法院处理了原告向被告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那么由于肇事司机是涉案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由于原告已经向肇事司机主张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导致雇主的追偿之诉可能违反“一事不再”原则而无法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