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作为最彻底的化妆,越来越多的被爱美女性所接受,随着整容市场不断扩大,良莠不齐的医疗服务主体充斥其中,医疗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医疗整容纠纷存在以下特点:

  一、 医疗服务主体特殊性 公立医院在卫生事业管理学中,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一般不具有盈利性,往往以输出卫生服务为目标。而医疗整容服务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费用较高,系特殊医疗,从事该服务的有大量民营专科医院。这些医院一般规模较小,医疗技术较为薄弱,没有完整的医疗急救体系,一旦发生医疗意外难以有效对患者进行救助。当然,也存在一些民营专科医院水平较高,甚至通过JCI认证(JCI系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全球评估医院品质的权威评审机构,其认证被认为是全球医院品质评价的金标准)。同时,公立医院中也有部分整容整形专科存在,这些医院往往是大型公立三甲医院,并且从事妇幼、口腔等专科。

  二、 服务过程专业性 医疗服务本身具有极高的技术性、经验性,内部专科分工明确,又互为一个整体。医疗整容行业在医疗行业中,从属于特殊医疗,虽然难度相较心内科等,并不算大,但也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各医学院校并未设置整容整形专业,面部整容行业是口腔专业的衍生,面部整容医生往往由临床口腔专业医生转业而来,形体整形医生大多有外科医生背景。交叉渗透的学科背景决定了医学整容的复杂性,高专业门槛也容易造成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等,从而导致医患双方互不信任,引发纠纷。

  三、 鉴定整容效果成为难点 目前医疗鉴定已经成为医疗纠纷中明确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的主要手段。但是对医疗整容纠纷来说,有一部分是因为手术给患者带来了精神、肉体的损害,另一部分则是因为手术未达到预期效果,即手术后,患者的相貌、形体未达到医方所承诺、患者所预期的形象,这种效果评价往往是一种主观评价,审美评价,作为技术鉴定的医疗鉴定,不能很好对患者美学角度的损失进行估算,这也是目前医疗整容鉴定所遇到棘手的地方。

  针对以上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角度解决频发的医疗美容纠纷问题:

  一、加强对民营整容医院的监管,提高整容整形行业的准入门槛

  公立医院的事业单位性质(目前公立医院编制改革才刚刚起步)决定了卫生行政单位、卫生技术监督单位对其会有更周密的管理,且不仅是行政手段监管,还有人事、资金、技术上的管理,这使得公立医院的政府监管较为行之有效;而民营医院的监管手段单一,监管很难顾及所有医院,往往造成民营整容医院的监管成为事后监管和个案救济,再加上民营整容医院其性质类似于企业,有强烈的逐利动因,因此要加强对民营整容医院的监管。一是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医院设置标准的,特别是无急救设施的医院予以整治乃至取缔,二是加强分类管理,严厉打击医生执业范围外从事整容整形行业,三是推广行业标准和准入标准,对于通过JCI认证或是其他专业认证的医院予以扶持,树立行业标杆,鼓励有技术优势的公立医院整容整形科室发展。

  二、第三方介入,打破医患信息不对等

  对于医患信息不平等,首先医院在整容手术前就应充分、完整的告知患者手术相关情况、风险,充分保证患者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引入第三方,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不仅为患者提供医学、法律知识,也要争取医患双方和解的可能。卫生行政部门在纠纷性质未明、存在医疗事故可能的纠纷中,应及早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对医疗整容机构存在过错的,予以行政处罚。

  三、探索整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路径

  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路径选择上,过去曾选择以医疗合同纠纷为案由,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当事人和律师主要以医疗行为侵害当事人生命、健康权为由起诉。医疗整容纠纷维权可以考虑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理由如下:一是医疗整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不是社会必需品,社会保障作用不足,消费性较强,整容服务接受者更类似消费者而非患者;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要有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证明四个要件皆成立的举证责任较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难以体现。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较小,目前大量民营医院存在广告与实际服务不符的情况,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的证据材料,患者很容易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了给患方精神造成损失的补偿,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进一步加大。四是有利于消费者协会介入,过去因为诉讼路径选择问题,医疗整容纠纷介入的往往是医疗纠纷委员会,专业性强,但患方对其信任度不够,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第三方,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介入纠纷,联动化解,更易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