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法院于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情况。记者获悉,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587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9173件,同比增加38.71%;审结民事知识产权案件8964件,同比增加42.11%。

  据介绍,新收一审案件中,排名前三的仍为“老三样”。即: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分别为4125件、3593件、824件。

  记者同时了解到,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刑事案件269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233件,审结224件;共受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行政案件25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9件,审结20件。

  省法院还发布了《201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和《2015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复杂案件得以披露。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宋健表示,全省各级法院注重通过裁判,明确划定权利边界、商事行为、竞争行为边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谁来给创新撑起保护伞?

  随着新科技的不断涌现以及新商业模式的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新类型案件侵权责任认定难、证据保全难、法律依据确认难等等导致的维权难。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本报选取知识产权案件中极具代表性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并通过刑事司法实践这一独特视角,寻找知识产权维权难的成因和求解办法。

  “深不见底的感觉”

  丁亮是一名经侦民警。这些天,他所在的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正在侦办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大案。早先,丁亮曾是一名刑警,“转型”来办理经济类案件,他说每次接手这种案子,都会有“深不见底的感觉”。

  他的表述,抑或在印证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深度。同有这种感觉的,还有经侦大队的另一位民警张波。张波表示,具体到成不成案,都得依靠调查。

  刑事侦查结果的唯一性,要求案件不能出现其他的可能。否则,就不能认定是犯罪。当然,权利人不能仅靠怀疑来报案,必须掌握初步线索,提供商业秘密归属的原始证据,如:价值性、保密性和非公知性等证明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江苏全省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587件,同比增长36.91%。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则显示,2015年南京全市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件,同比上升72.74%,21人涉知识产权犯罪被处刑罚。

  据介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止与打击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手段。行政手段成功的案例乏善可陈,民事手段则取证难度大。南京铁路法院知识产权法官臧文刚对此表示:“相对而言,刑事手段能够调动更多的资源,更有能力进行证据固定与侵权判定。”

  现实中,许多案件多以民事调解途径结案。“刑事进,民事出”让人困惑,而在源头,依据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只要符合条件,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与之同时,根据《刑法》及《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达到50万元的,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鉴定是因,司法断案是果”

  遇到特别重大的线索,如果证据条件成熟,公安机关会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知识产权科副科长周朝阳,就是被经常邀请的人之一。

  3年前,周朝阳担任著名的南京中兴被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的公诉人。据他透露,企业报案称损失达到1000多万,但最后却以百万元的研发经费立案。“市场损失可能远大于企业的研发成本,但损失认定却往往连投入成本都无法计算在损失内,因为对成本法计算损失有诸多的理论要求。”

  相对于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案数并不多。但刑事制裁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刑事手段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高门槛、高成本,直接导致一批企业被阻隔在外。因为在商业秘密鉴定过程中,要进行一系列反向工程,诸如:“技术解剖”、国内外公共知悉查询论证、同一性比对等鉴定。鉴定结果最终形成报告,代表国家公信力,在法庭上成为证供。

  从立案到判决,之间的各种鉴定,复杂程度不一,费用也不尽相同。一次鉴定费用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亦属正常。鉴定机构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须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求证过程,位于南京市软件大道上的某软件公司负责人陈向阳坦言,这种鉴定成本并非一般小企业所能承受。陈的企业几年前就曾遭遇过商业秘密侵害。

  或不难理解,确认商业秘密,应按法律判断,而法律判决又以鉴定报告为依据,鉴定报告又建立在技术认定的基础之上,如此环环相扣。

  “准确来说,鉴定是因,司法断案是果。”检察官周朝阳分析说。

  “搞创新干吗”

  往前追溯,我们不难发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发,往往是技术人员、销售经理等有机会接触到企业秘密的人在离职后,或投新东家,或自立门户,这些人一般都想利用现有资源在短时间内站稳脚跟。然而,对簿公堂时,又不尽然全都是权利人胜诉。

  南京雨花软件谷某企业用了5年的时间,投入数千万元,研发出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仅为2%。而侵权人仅用“成本”100万元就把“正牌”直接打趴下--企业5年的建树顷刻崩塌,仿品贴上正牌商标行销全国。质次价低的仿冒品不仅冲击市场份额,更让消费者对原品牌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业界流传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案件最终结果更富戏剧性--企业不得不将被侵犯的商业技术,以数百万元的价格,重新卖给了侵权人。“好比女儿被人欺负,最后还要把她嫁个那个坏人。”有人作出的比喻话糙理不糙,折射出现实无奈。

  这样的故事,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并非孤例。长期接触经济犯罪的民警张波认为,长此以往,企业的大投入得不到回报,信心必然受挫。“他们会想,投入这么大精力财力搞创新干吗?”

  侵权者获利轻而易举,权利人维权道路艰辛,侵权造成的危机由边缘传染核心,眼前利益落差导致各种心态复杂。现实中,仍有不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一些研发企业甚至从不设防。具体表现在:对入职涉密岗位的员工没有严格培训,也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员工离职前没有做好预防;平时保密意识和教育手段缺乏。民警张波认为,企业如果第一步就没走好,后面刑事民事上都几无走下去的可能。

  相较而言,不少大型科技企业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并有专业的法务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即便如此,现实情况仍不容乐观--赢了官司,会丢掉市场。

  “偷技术的法律成本低、经济成本低。造成原企业的技术流失,社会诚信道德水平的下降,并形成一种'破窗效应',对知识产权创新环境造成巨大的伤害。”周朝阳痛心疾首。

  “表面波澜不惊,实则暗流奔涌。”有人将知识产权侵权泛滥比作20年前的环境侵害。

  “借力于公益”

  侵权成本低,是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终极原因。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要负刑事责任,无疑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不足的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没有明确界线。

  这样,让一线执法难以把握尺度。“能操作,唯一的问题就是界线太模糊。”一位受访人士表示,法律的这种界线模糊同样造成了犯罪成本低。

  放眼现实环境,不可避免的外部冲击,不但催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应急之策,更凸显宏观经济结构下保护创新的顶层设计不容再拖,同时将刑事司法保护推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实践者们提供了他们的长期思考。如,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法》以破解缺少法律依据和界限模糊的根源性难题,向权利人打开明晰的维权渠道。又如,将该法上升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高度,这在国外已开先河。

  “我们都是学法律的,它里面全是技术。”说到现实,司法实践一线人士的话语发人深省。对于案件中最难办的鉴定经费,有识之士提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外,还要加大借助公益手段支撑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力度。

  据悉,我国南方的一些城市,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有专门的办案经费和鉴定经费,经费来源既有政府拨款,亦有公募基金。

  一个期待中的纯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新思路,与司法界呼唤刑事民事行政无缝衔接回到真实世界的想法,异曲同工。公益吸募、政府调节、司法保护三者良性互动,被寄予厚望。(本文采访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雨花台区公安局、雨花台区检察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大力支持。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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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明确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

  近日,江苏省发布8万余字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第七章第二节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江苏将“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同时将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起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和征信系统。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机制,推进民事、刑事、行政的“三审合一”,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健全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