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了得》节目火了,惹来了商标权抢注纠纷官司;“阳澄湖”大闸蟹火了,引来了不良仿冒商……昨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一年来江苏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非常了得》节目热播,商标被抢注

  《非常了得》系由江苏卫视播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制作并出品的一档热播电视节目。2012年6月19日,长江龙公司就“非常了得LOGO”美术作品和“《非常了得》益智答题电视节目”作品分别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该节目于2011年3月2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于2011年4月28日完成,于2011年6月8日晚首播。

  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市场调查。2011年5月26日,同舟公司与北京某代理公司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该公司申请“非常了得”商标注册。2011年6月22日,同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2012年7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等。该商标图案为“非常了得”四个汉字。

  2013年2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长江龙公司申请注册的“非常了得”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有线电视播放等。同舟公司认为长江龙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侵犯了其“非常了得”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对“非常了得”文字及图形组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长江龙公司提供证据证实,“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非常了得”文字加图形的LOGO作品创作完成于2011年4月28日。长江龙公司进行了版权登记,该作品中“非常了得”文字的特殊字形、倒金字塔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早于同舟公司“非常了得”普通文字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以及核准时间。因此,长江龙公司对其“非常了得”文字及图形组合的LOGO享有在先著作权,其和江苏电视台有权在其电视节目中正当使用该标识。

  其次,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不存在侵犯同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主观过错。一档题材新颖的电视节目及其LOGO的设计需要一段时间的创作过程。长江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江苏电视台于2011年3月提出创作《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设想,同年4月28日创作完成电视节目的文案作品及LOGO作品,同年5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该节目名称及内容,同年6月8日首播该节目,使用该LOGO。而同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于同年5月26日委托他人代理“非常了得”商标注册申请,同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因此,长江龙公司无论是对节目名称的提出,还是对节目LOGO的设计完成,均早于同舟公司“非常了得”文字商标的提出及申请注册时间。

  再次,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使用“非常了得”节目LOGO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由于同舟公司注册“非常了得”商标后,使用不多,并未通过使用或宣传使该商标产生较强的显著性、影响力和识别力。相反,江苏电视台《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播出当天,在国内获得极高的电视收视率,产生强烈的轰动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鉴于此情形,公众并不会将《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与同舟公司的商标进行关联,从而对二者的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同舟公司的诉讼请求。

    兴化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经销商被判赔100万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系“阳澄湖”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阳澄湖集团公司又将该注册商标授权给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和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营销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先后获得“中国名牌食品”“中国十大名蟹”“中国苏蟹第一品牌”“全国知名大闸蟹十佳名优品牌”“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具备了较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知名度。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熊某取得阳澄湖集团公司和阳澄湖水产养殖公司的授权销售“阳澄湖”大闸蟹。授权到期后,阳澄湖集团公司、阳澄湖水产养殖公司、阳澄湖营销公司发现熊某经营的南京市鼓楼区乌巾荡水产品销售部,未能与阳澄湖集团公司和阳澄湖水产养殖公司续约授权销售,在乌巾荡销售部及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假冒“阳澄湖”注册商标的大闸蟹和礼券。

  经比对,熊某在其销售的大闸蟹包装盒、礼券以及网站上均使用了“阳澄湖”标识,该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阳澄湖”相同。同时,熊某在其销售的大闸蟹包装盒、礼券上使用了阳澄湖集团公司和阳澄湖营销公司的企业名称。

  熊某在明知没有授权销售的情况下,仍从江苏兴化采购大闸蟹,继续在包装盒、礼券、网站上使用“阳澄湖”标识,熊某使用的上述标识与权利人享有的“阳澄湖”注册商标相同,使消费者误认为熊某销售的为“阳澄湖”大闸蟹,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故熊某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阳澄湖企业名称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受法律保护。熊某经营的乌巾荡销售部与阳澄湖集团公司与阳澄湖营销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但熊某在其销售的包装盒、礼券上使用了阳澄湖集团公司与阳澄湖营销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熊某销售的大闸蟹是权利人的产品,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熊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

    江苏知识产权案件同比增长三成以上

  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全省法院2015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587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9173件,同比增加38.71%;共审结8964件,同比增加42.11%;共受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刑事案件269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233件,审结224件;共受理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行政案件25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9件,审结20件。新收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仍居前三位,分别为4125件、3593件、8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