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资源审判传承与创新聚焦
作者:翟敏 发布时间:2016-06-07 浏览次数:2081
昨天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第二个环境日。6月3日,省高级法院通报了近一年来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总体情况。数据显示,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类案件1515件,审结1188件;今年1至5月,共受理案件597件,审结430件。2015和2016年1至5月收案数、结案数同比均大幅增长。
目前,全省已有省高级法院、七家中院和四家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机制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机构载体。与此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还强化与检察机关及公安、环保等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调。去年,省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有关检测数据认可、涉案污染物检测、污染废物认定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
一年来,全省法院始终在传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中不断探索创新。不断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并注重以经济手段遏制犯罪行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走在全国前列,积极探索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不断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案件判决方式……
刑事惩戒与经济手段并重
2015年,娄底盛鸿公司等走私废物案在镇江中院开审,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这是全国涉案数量最大的走私高炉灰、高炉渣等固体废物案,也是国家海关总署2014年缉私十大案件。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对三个犯罪单位分别判处50万至250万罚金、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主犯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我省同类案件中判决的最高刑期。
近年来,全省除了提高刑事惩治强度外,还依法追究污染者环境修复责任,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行为。
无锡中院对导致大量危险废物被倾倒的某材料股份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新沂法院在对造成周边农田污染的李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判决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损失73664元。
如今,我省环境刑事犯罪制裁领域在不断拓展,涵盖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以及环境违法职务犯罪等各种类型。
扬中市三茅街道兴华村村民组长陈某,擅自将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承租人以建筑倒渣等固体废弃物对租用土地进行平整,破坏了约8亩基本农田,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某某、刘某非法运输、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等,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李某、钟某购进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10余吨,非法加工成塑料颗粒半成品,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探索公益诉讼的“先行者”
记者注意到,2015年以来,全省新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数量居全国法院前列。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既有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也有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
在探索公益诉讼的路上,我省法院一直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全国首批检察机关提起的两起公益诉讼案件均在江苏,分别由常州中院、徐州中院受理。
今年4月中旬,这两起案件率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徐州中院判令某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租用他人厂房,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污染周边环境,常州中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对被污染土壤实施修复、给付环境损失赔偿金150万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在公益诉讼中,我省法院还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确保实现最佳审判效果。2015年4月,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向镇江中院起诉丹阳两家眼镜企业,认为其未按照规定处置树脂镜片粉末,造成环境污染。最终,虽然法院根据科学鉴定依法认定树脂镜片粉末不属于危险固体废物,但还是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妥善处理此类固体废物的司法建议。
不断尝试创新判决方式
2015年,常州中院在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引入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环保企业实施修复,法院负责审核修复方案,环保机关监督实施和验收。该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在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案件判决方式上不断尝试。2015年7月6日,占地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行基地正式投入使用。对判决补种复绿的案件,集中在该基地统一执行,并委托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后续养护,形成了“一案一修复,一树一养护”的环境生态保护模式。目前,共在11起案件中判决违法责任人种植树木5255棵,已完成种植4900余棵。
连云区法院在一起非法捕捞海产品犯罪案件中,除判令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外,同时判令其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00余万尾;京口法院在审理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将刑责轻重与耕地恢复效果结合,促使被告主动采取措施修复毁损耕地;锡山法院在某公司诉某环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对第三方治理中法律关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认定、行政罚款的负担、不同阶段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详细论证,依法判决某环保公司赔偿412万余元,为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