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和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法院抓住“6.26国际禁毒日”的有利时机,于近日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的集中宣判活动。刚才,各位记者也通过视频实时观看了部分法院的宣判情况。据统计,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省共有54家法院集中对134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23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具体情况将在发布会结束后,提供给各位。省法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充分动员,各中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充分展示了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成果,希望以此提升人民群众的反毒、禁毒意识,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将发布《2013-2015年度江苏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全面介绍2013至2015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举措、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与对策等。

  省法院今天还将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

  二、2015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毒品案件数量急剧增长。2010年以后,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均达到高位并保持平稳态势,年均增幅不大,但2015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再次急剧增长,突破7000件大关,增幅超过60%,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一核心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亦大幅增长,说明我省毒品犯罪在经过数年平稳发展后,呈现高发蔓延态势,毒品犯罪形势极为严峻。

  二是涉案毒品数量继续攀升。2015年度我省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及最高数额迅速攀升,查实毒品数额在1000克(甲基苯丙胺)以上的案件明显增多,涉案毒品10000克以上的案件屡有出现,而涉案毒品最高数额也不断刷新纪录,省法院二审审结的唐永锋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涉案毒品数额达26公斤,泰州地区审理的姚建军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数额高达33公斤,南京地区审理的支慧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数额更是高达50多公斤。涉案毒品数量的急剧攀升,进一步反映我省毒品犯罪态势极为严峻,亟需采取措施予以坚决遏制。

  三是毒品犯罪职业化、组织化趋势明显。毒品犯罪职业化特征开始凸显,以贩毒为业谋求巨额非法利益的职业毒枭越来越多。毒品犯罪人之间的分工协作也日趋密切,不少大宗毒品犯罪中都出现了有组织的贩毒集团,一些案件还形成了贩、运、卖一条龙的模式。少数犯罪呈现出枪毒合一现象,甚至出现武装掩护贩运毒品的情形,给侦查、抓捕工作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四是末端毒品犯罪增长极为迅猛。2015年我省零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十分迅猛,零包贩卖毒品占全部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比重已经超过30%,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2015年增幅更是达到108.9%,已占全部毒品案件的50%以上,成为最主要的毒品犯罪类型。末端毒品犯罪的飞速增长,反映毒品交易、消费十分繁荣,大大促进了大宗及源头毒品犯罪的发生。

  五是毒品犯罪次生危害严重。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运毒品的道路,并以吸毒作为掩饰犯罪行为的手段,毒品犯罪人中吸毒人员已占相当大比例。另外,因吸毒行为引发的自杀自残、暴力行凶案件增多,我省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害亲友、驾车冲撞行人的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六是低年龄、低收入等社会弱势群体毒品犯罪现象突出。2015年审结的毒品案件中,无业人员及其他低收入、无固定职业群体占毒品犯罪人的绝大多数,很多毒品犯罪人都因难以谋生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女性及18到25岁的青年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也有明显增加,这些群体对毒品危害认识不足,加之谋生能力欠缺,难以抵御毒品犯罪的诱惑和侵袭,容易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七是特殊人群实施毒品犯罪情况突出。孕妇、艾滋病人、晚期癌症病人及残疾人群贩毒问题日益严峻,这些犯罪分子利用特殊身体状况逃避监管及刑罚执行,由于对其羁押、收押存在法律和现实的障碍,这类人群贩运毒品愈演愈烈,一些毒品犯罪集团也往往利用这些特殊人群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打击难度较大。

  三、2015年度我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举措

  面对我省毒品犯罪爆发式增长的严峻形势,针对毒品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全省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利用刑罚武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及其引发的各种次生犯罪,坚守禁毒战争的司法阵地,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全省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在对大宗毒品犯罪、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打击上游毒品源头犯罪和下游零包贩卖毒品犯罪,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

  二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量。全省法院坚持提升证据意识,落实证据裁判,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细节的审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被告人罪责,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审理质量。

  三是加强审判工作分析研判,发挥审判指导作用。2015年上半年,省法院对2014年度全年全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态势,死刑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了分析通报。省法院还对毒品死刑发改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加强审判指导。另外,省法院还积极开展毒品犯罪的专项调研工作,撰写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分析报告》和《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分析报告》,起草了《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等文件。

  四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提升打击毒品犯罪合力。全省法院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的协作,针对毒品案件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与公安、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协调,化解各种分歧和难题。目前,省法院正在积极牵头建立省公检法关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会商机制,以进一步提升公检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五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提升案件审判社会效果。全省各级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预防工作,深入开展禁毒宣教活动。例如由省法院许前飞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唐永锋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首次启动证人保护措施,对证人出庭进行了技术处理,以保障证人权利,该举措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提升了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当前我省禁毒工作态势极为严峻,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毒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情快速蔓延的势头,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附二:有关专业术语

  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外观为纯白结晶体,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冰毒的精神依赖性很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从而引发暴力行为。

  K粉:即“氯胺酮”,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娱乐场所滥用。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易让人产生性冲动,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摇头丸: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英文名缩写“ MDMA”,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具有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颜色、图案各异,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和精神依赖性,对大脑有严重的损害。成瘾者会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

  麻古:系泰语的音译,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通常为圆形片剂,有玫瑰红、橘红、苹果绿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标记。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称丧尸药,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具有兴奋迷幻效果,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或死亡。

  附三:集中宣判部分案件目录

  南京中院:

  1、(2016)苏01刑初29号 王学兵运输毒品罪

  2、(2015)宁刑初字第00082号 刘志英、钟木李贩卖毒品罪

  3、(2015)宁刑初字第00090号 孟庆宝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4、(2015)宁刑初字第00068号 吴本军贩卖、运输毒品罪

  无锡中院:

  1、(2016)苏02刑初8号 李惠芬贩卖、运输毒品罪

  2、(2016)苏02刑初4号 张其兴、李磊贩卖、运输毒品罪

  常州中院:

  1、(2015)常刑初字第36号 曹子立等人贩卖毒品罪

  2、(2015)常刑初字第33号 成正林贩卖、运输毒品罪

  徐州中院:

  1、(2015)徐刑初字第0031号 陈春来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2016)苏03刑初8号 朱继兵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南通中院:

  1、(2015)通中刑初字第00028号 王世权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2、(2016)苏06刑初9号 杨金岛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