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通报毒品犯罪十大案例
作者:华夏 发布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2267
:新华报业网讯6月23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省共有54家法院集中对134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23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交汇点记者在发布会现场通过视频连线观看了部分法院的宣判情况。
在省法院发布的《江苏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中记者获悉,2013-2015年度,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6740件,其中,2013年全年受理4343件,审结4263件,2014年全年受理4695件,审结4613件,2015年全年受理7702件,审结7493件。2015年较2014年同期相比毒品犯罪总体收结案数量和增幅均大幅度上涨,分别上升64.1%和62.4%,收结案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史最高值,是继2010年江苏省毒品犯罪案件跃升至4000件的历史高位后,又一次显著攀升。
江苏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特别提到,当前江苏毒品犯罪态势极为严峻,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
此外,省法院今天还通报了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
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二、陶光玉等贩卖毒品案
--利用残疾人身份及孕妇,在缓刑及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陶光玉系盲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未收监执行。取保候审期间,2013年5月14日陶光玉及其同居男友陆童购得冰毒约3千克用于贩卖。当日,陶光玉向姚俊虎贩卖冰毒约6克。同日,陶光玉及陆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后又查明2013年5月1日,陶光玉还曾将200余克毒品交给陶佳佳,希望利用陶佳佳孕妇的身份让其帮助贩毒。陶光玉共贩卖冰毒3337.182克,还贩卖大麻以及冰毒和海洛因混合毒品300余克。陶佳佳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6.921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混合毒品10余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光玉构成贩卖毒品罪,将漏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陶佳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陶光玉死刑。
三、陈海翔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5年七、八月间,被告人陈海翔采用在其建立的QQ群内发布贩卖毒品信息,然后通过快递邮寄毒品、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的方式,先后2次向魏银根贩卖毒品,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1克。后陈海翔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2.09克。
(二)裁判结果: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1克,又被查获甲基苯丙胺92.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顾亚东贩卖毒品案
--累犯、毒品再犯、在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顾亚东患有病毒性肝炎等疾病。2011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宁法院判刑2年6个月,后因病于2013年4月26日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顾亚东多次实施毒品犯罪并被判刑,均因身体原因导致公安机关和监狱无法对其收押、收监。2014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顾亚东分别向陈海霞、魏平、马洁、季荣贵(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81.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46克、氯胺酮1.18克。
(二)裁判结果: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顾亚东明知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顾亚东因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亚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既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漏罪,又有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张娟故意杀人案
--吸毒导致精神障碍杀害女儿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娟的丈夫因贩毒入狱后,由张娟独自抚养女儿徐梓煊。张娟长期吸食毒品,导致自己曾多次出现幻觉,并因吸食毒品曾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8月11日,张娟骑电瓶车带其女儿徐梓煊离开暂住地外出,至海门市滨江街道大新村十组地段,用绳子将其女儿徐梓煊吊在王振康家养鸡棚外东北角的横梁上,致徐梓煊死亡。作案后张娟独自骑电瓶车离开现场返回暂住地。归案后,被告人张娟被发现怀孕,后自然流产。
(二)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