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误解和无端指责,甚至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面对各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屡屡发生,终于有组织公开亮剑说“不”!7月26日上午,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发布10起危害法官履职及权益典型案例。这10起案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官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另一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

  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

  2016年3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章某某等五人赡养纠纷案。庭审即将结束时,旁听人员付某突然起身,用十分粗暴的语言对审判席上三名法官进行谩骂。审判长当即予以喝止并责令付某退出法庭。付某拒不服从法庭指挥,继续在法庭上哄闹,还用言语威胁、恐吓审判人员。法警与派出所民警阻止其继续扰乱法庭秩序,付某非但未停止哄闹,反而动手撕扯法警和法官的衣服,并咬伤一名法官的手臂。经查,付某系本案被告之一章某某的前夫,两人已离婚。在本起赡养纠纷案件中,付某仅是一名案外人。

  张家港法院决定对付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在法院实施司法拘留过程中,章某某与付某一起对抗法庭干警,阻止法警执法,并喧闹不歇。张家港法院随即依法决定对章某某处以司法拘留5日。

  ■法官说法

  法官是依法定程序产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人员,而法庭则是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对任何冲击法庭秩序、损害法庭尊严的行为,人民法院都将依法予以惩处,坚决维护法庭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妨碍司法送达罚30万

  2015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沭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宿迁市政工程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拒绝接受应诉材料,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留置送达,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在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徐某强行扣留法院工作人员用于拍摄的手机,并召集公司员工赵某等人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并抢夺案件卷宗。该公司的不法行为一直到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得以制止。

  沐阳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对妨碍诉讼的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5万元;对赵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3万元。宿迁市政工程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缴纳了罚款,徐某、赵某还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法官说法

  司法送达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尽管只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小”环节,但仍属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强行扣留法院工作人员手机,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与抢夺案卷妨碍送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沐阳法院对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制裁,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妨碍诉讼无小事,妨碍诉讼应受惩。这无疑是维护诉讼活动、保障法官履职权威的有效措施。

  妨碍公务被依法判刑

  2014年5月7日,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赴灌云县沂北乡粮库执行两辆挖掘机。因案外人杨友德与被执行人汪某存在债务纠纷,杨友德以抵债为名擅自从汪某处扣押了属于盐城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挖掘机。在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后,滨海法院决定将这两台挖掘机装上拖车准备强制运走。杨友德的妻子杜兴花闻讯赶来后,与诸多亲友一起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和踢打,造成三名执行干警轻微伤。为阻止执行人员运走挖掘机,一名男子用轿车封堵住粮库大门,杨友德强行从拖车上开下挖掘机,并使用扳手、菜刀等工具拆下电瓶、砍断油管与损坏GPS控制器、齿轮泵等,被损财物价值近两万元。

  事发当晚,滨海法院对杨友德、杜兴花等5名妨碍执行人员予以司法拘留。之后,滨海法院向灌云县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材料。2015年5月25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决:杨友德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杜兴花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法院裁判得以执行,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本案中,杨友德与被执行人汪某存在债务纠纷,本应通过诉讼等方式正确维权,但其严重缺乏法律意识,不仅非法扣押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且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暴力抗法、严重阻挠案件执行,造成千人围观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已构成犯妨碍公务罪,故依法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哄闹执行拘留并罚款

  2015年10月27日上午,金湖县人民法院12名执行干警前往被告鑫鹏制衣厂,对1.2万件防寒衣实施先予执行。该厂厂长钱某表面同意配合,但在装车过半时趁法警中午换岗之机,鼓动厂内女工围困运货车辆,哄闹执行现场。该厂女工荀某作势要撞死在警车上,钱某的妻子李某在哄闹中假装晕倒。钱某还指使工人起哄“法院打人”,导致场面一度失控。

  金湖法院对钱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执行法官与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不受任何形式的阻挠。本案中的鑫鹏制衣厂及钱某看似没有采取直接暴力、威胁等可能伤害执行干警人身安全的方式阻碍执行,而是采取“装死”“装晕”等看似弱势的方法阻止执行,但其行为在本质上仍构成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属于一种典型的“软暴力”抗法行为。金湖法院对此事先提前预防、事中果断处置与事后严厉制裁,对于依法处置此类“软暴力”抗法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教育作用。

  拒不执行判决被处拘役

  宋泉是某债务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高邮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宋泉对法院的电话传唤与询问,始终消极抵制、置之不理。2016年2月25日,高邮法院决定强制拘传宋泉到法院接受调查。宋泉不予配合,在法警强制拘传过程中,反而狠狠咬住执行法警的手指,造成该执行法警轻微伤。事后,宋泉的妻子履行了两万余元的执行义务。

  高邮法院鉴于宋泉当庭认罪、具有悔过表现,认定宋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酌情从轻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抗拒执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而非主要针对案件标的。

  刺伤法官被处有期徒刑

  王爱兰与丁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丁某第五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爱兰离婚。2015年11月16日上午9时左右,王爱兰在海安县人民法院墩头人民法庭等待开庭时,用事先藏在鞋内带进法庭的刨刀,在厕所内割腕自杀未遂;后又在办公室外的座椅上,用自带打火机点燃衣服自焚。法庭保安发现王爱兰的自杀行为后,当即上前制止。该法庭庭长到场进行制止时,被王爱兰持刨刀刺中头部,构成轻微伤。

  2015年11月17日,海安县公安局以王爱兰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后由如皋市检察院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皋法院判决:王爱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法官特别是民事、行政和执行法官,由于直接面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积极对抗还是消极对抗,对法官执法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都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海安法院在处置王爱兰以自杀方式威胁法官办案事件中,不仅及时有效阻止了王爱兰的自杀行为,而且对其在诉讼中以死要挟、伤害法官的行为进行惩处,对当事人及社会都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威胁辱骂法官处以拘留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姜某诉蒋某买卖合同一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后蒋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姜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执行到有关财产,且蒋某下落不明,该案件执行程序依法终结。考虑到姜某家庭经济困难及其个人身体原因,姜某还获得了一定金额的司法救助款。但自2015年开始,姜某因不满执行,多次到法院对案件审理阶段的原承办法官进行辱骂、威胁,承办法院进行法律释明和教育后,姜某仍拒不悔改,后又10余次打电话、30余次发短信对法官进行辱骂、威胁,甚至威胁法官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姜某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的工作与生活,在教育后仍不知悔改,宿城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

  ■法官说法

  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这是对法官正当履职行为的最基本保障。法官如果连自身及家人的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谈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姜某系因被告蒋某不具有偿付能力且下落不明而未获执行,但却极不理智地迁怒于承办法官,将原本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到法官身上,一而再,再而三地采用电话、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法官及其家人,其行为恶劣,严重侵害了法官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宿城法院对姜某的处罚,是对法官及其家人安全的有力保障。

  寻衅滋事被处有期徒刑

  黄兰英是闫安生之母。2007年9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闫安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经徐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黄兰英不服一、二审判决,多次申诉信访。徐州中院、扬州中院和江苏高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均驳回黄兰英的申诉。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决定对该案不提起再审。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黄兰英因不满闫安生案的复查结果,单独或者带其智障儿媳先后数十次到徐州中院门前,采取身披状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公然攻击该案的承办法官,造成恶劣影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判决:黄兰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黄兰英尚在服刑之中。

  ■法官说法

  法官依法正当履职,需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对黄兰英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对类似严重破坏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记者观察

  让法官权益不再受侵害

  通过司法审判定分止争,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官由此被称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神”。然而近年来,原本应该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法官,遭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却越来越多,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受到殴打、伤害、刺杀。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法官自身权益也屡遭侵害,这不仅危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此次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是在前期征集50余件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选定的。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例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官在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此类案例不仅比较多,而且涉及诉讼各个环节;第二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这类案件不管是当事人故意伤害或威胁法官及家人,还是使用言词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胁到法官履职安全,同时更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声誉。

  这些案例,既反映出当前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违法行为严重的现实情况,也彰显了法院维护法官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和有力措施。需要强调的是,法官作为普通公民,其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而法官作为执掌国家裁判权的司法者,其权益还应当获得特殊保护。因为维护法官权益,尊重法官职业尊严,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司法环境,并不仅仅是针对法官个人或法官群体,本质上体现的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可见,以此高度认识维护诉讼秩序、保护法官权益的极端重要性,将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法律意识,缓解各方面矛盾和冲突,极大地改善法官的执法环境和执业安全性。

  “保障法官权益刻不容缓!”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的众多记者及有关人士颇为感慨。在近年超负荷的工作压力、超常人的心理压力、超复杂的社会压力之下,人们看到一些优秀法官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办案能手无奈地选择离开审判岗位。甚至在司法改革已经启动,法官待遇即将有提升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一些法官辞职的现象,这与法官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密切相关。

  法官的人格尊严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化,尊重法官即尊重司法,维护法官权益即是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江苏法院已先行探索。

  近年来,江苏法院受案数连续3年居全国第一,面对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与刻不容缓的司改任务,法官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江苏全省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于2015年启动。今年2月,通过了《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经全省三级法院法官民主推选委员候选人,成立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将北京法官马彩云因公殉职的2月26日确定为“法官权益保障日”。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了法官安全防范和心理健康及当事人危机心理干预培训,专门开设“法官安全风险防范”“法庭内外心理学”等讲座,已有883名预备法官接受了培训;面向全省法院收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法院和法官,以及侵害法官权益的典型案例,及时了解相关法院采取应对措施情况及其应对效果,并跟踪相关未结案件的处理情况。此外,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还成功参与处置威胁法官事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坚决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法官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坚决维护法治的尊严,是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希望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形成合力。切实保障法官权益,不仅需要完善内部机制,更需要外部的理解与支持,社会要养成遵守法律、尊重法官的氛围,真正把法官权益保障落到实处。我们只有进一步高度重视这一基础性保障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才能筑牢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