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自今年2月29日成立以来开展主要工作的情况,并向社会各界发布了江苏“惩治破坏诉讼秩序 严重侵害法官权益”十个典型案例。截止目前,该委员会共收集整理各类破坏诉讼程序、侵害法官权益典型案例约50余件,主要涉及破坏法庭秩序、暴力抗拒执法、侮辱诽谤法官名誉、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等不法行为。

  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主任宋健介绍,今天发布的十大案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官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另一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法院通过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严厉惩处,实现对法官履职权利的维护和履职安全的保障。侵害法官的行为依类别和伤害程度可区分为三类,第一类表现为对法官直接进行身体攻击和伤害;第二类表现为对法官进行言辞侮辱、谩骂等名誉攻击;而第三类则表现为在极端情形下,当事人采取自辱、自污甚至自杀式的攻击方式,要挟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决。

  据介绍,在侵害法官依法正当履职行为方面,不仅发生的侵害行为多样,而且涉及诉讼各个环节。比如妨碍司法送达,在宿迁某工程公司妨碍诉讼被处罚案中,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强行扣留拍摄留置送达过程的手机,并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沭阳法院针对这些行为,依法对该工程公司罚款三十万元;对公司负责人徐某拘留十五天、罚款五万元;对公司员工赵某拘留十五天、罚款三万元,从而向社会表明司法送达的严肃性;如破坏法庭秩序,在付某、章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处罚案中,张家港法院对哄闹法庭、谩骂法官并咬伤法官的旁听人员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处罚决定;对阻止法警实施拘留行为的章某,一并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充分表明法院坚决制止与遏制法庭哄闹撒泼行为的鲜明态度。

  此外,被执行人消极抵制与抗拒执行行为的方式层出不穷。如在宋泉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中,被执行人宋泉所涉被执行标的很小,仅两万余元,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咬伤执行法警手指,其拒绝执行为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高邮法院认定宋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缓刑。

  “司法送达看似微不足道,但却绝非无关紧要。法院这类履职行为一旦受到妨碍,其他诉讼程序也将无法启动。而在法庭上,如果任由法庭中发生的哄闹撒泼行为不断蔓延而不加制止与遏制,势必将严重破坏法官正常履职的司法环境,进而从根本上损害法律尊严,损害司法权威。”宋健说。

  而在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方面,当事人故意伤害或威胁法官及家人,或使用言词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胁到法官履职安全,同时更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声誉。在王爱兰犯妨害公务罪案中,王爱兰在海安法院墩头法庭等待开庭时,两次用自杀方式要挟法官,干扰办案,并刺伤前来阻止的法官。海安法院以王爱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宋健强调说,法官作为普通公民,其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而法官作为执掌国家裁判权的司法者,其权益还应当获得特殊保护。因为维护法官权益,尊重法官职业尊严,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司法环境,并不仅仅是针对法官个人或法官群体,本质上体现的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