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日,经过多轮沟涌协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与上海海事法院就海事案件及船舶执行的协作执行问题正式签署《委托执行工作协作纪要》。上海、江苏高院执行局领导及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中院领导出席纪要签署过程。

 

根据双方形成的《委托执行工作协作纪要》精神,连云港法院执行的涉及300吨位以上并经海事局登记船舶的拍卖事项,可以委托上海海事法院办理;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在我市法院辖区的,可以委托我市法院执行。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努力增强自身司法能力,质量与效率不断提高,与时同时,实现法院资源合理配置,有效降低执行成本,争取执行效益最大化,成为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实现新突破的探索路径。在这一过程中,加强法院之间协作,实行异地案件委托执行的要求得到逐步肯定,特别是最高院今年53日发布的《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异地执行案件委托执行进一步的规范,从而使异地案件委托与受托,成为法院之间执行工作的一项常态。上海海事法院是以海事案件审判与执行的专门化法院,在海事案件的执行方面有专业性的知识和经验,连云港市是江苏省较大的港口城市,海事纠纷较为频繁,这为两地法院协作互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两地法院在这次签署的委托执行工作纪要中,不仅规定具体案件的委托事项,还约定双方法院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不断完善相互之间的委托执行工作,从而使两地法院在《苏浙沪鲁闽执行工作协作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就海事案件以及船舶执行方面,又开始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深入的协作互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必将对两地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交流产生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