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2%
作者:丁国锋 发布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2234
“对明示或者暗示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的,要坚决禁止!对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肃追责!”江苏省淮安市市长惠建林近日在淮安市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上如是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会议上获悉,2015年淮安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了92%,高于江苏全省88.86%的比例。
县长的请假条
“贵院决定于6月2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刘培俊、倪祖安诉我府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因我县县长梁三元需要组织开展政府换届活动,不能到庭应诉,特委托我县淮河镇副镇长蒋得准和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郭龙盛代理应诉。”2016年6月22日,盱眙县人民政府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即将开庭的前一天,就县长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情况说明》。
这个“县长请假条”,是淮安市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个缩影。
就在今年5月,淮安区首起因不服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将区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的案件审理中,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农委主任亲自出庭应诉,媒体全程直播,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各行政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法制科长60多人参加庭审观摩。
原来视为“丢面子”的事,如今成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出庭应诉能力的“教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江苏最早始于南通,一经推出就获得江苏省高院的高度重视,并获得最高院充分肯定和推广。随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这一机制载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将成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常态化配套机制。
淮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文在会议期间所做的通报显示,2015年淮安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了92%,高于江苏全省88.86%的比例。2016年截至7月的出庭应诉率呈现小幅下降,其中涉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县(区)级机关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绝大多数都会出庭,但将县(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对较少,基本上都是委托律师与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联席会上,淮安市中院对8个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8家基层法院中涉及市直机关、县(区)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了通报。
市长的严要求
记者也了解到,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难免存在着一些顾虑、担忧甚至抵触情绪,在应诉工作中还存在消极应诉,包括不愿出庭应诉、怠于举证、不善于举证、拒绝配合法院协调工作等,这些因素都会造成审判效率低、诉讼成本高和化解难度大等不良后果。
针对“出庭不出声、坐庭走过场”现象,赵文副院长的分析直截了当:出现应诉率整体偏低及地区数据不平衡,还是由于少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官本位思想仍然严重,不愿意、不情愿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放不下官架子,觉得出庭应诉有损颜面,当被告还有可能面临红脸出汗、亮丑揭短的尴尬,特别是对于行政机关执法有瑕疵或违法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然对应诉心生畏惧。
“依法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惠建林市长就一些思想上阻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现象,一针见血地指出,那些借口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不判决败诉,都要坚决禁止。
惠建林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关键少数”,要转变怕当被告的观念,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凡是对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要出庭应诉,并亲自负责处理。对于消极出庭应诉,无故拒绝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形,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类型的多样化
淮安市中级法院院长钱斌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了群众“求告无门”现象,与此相对应的是大量行政争议进入了诉讼程序,行政审判工作面临新挑战。
在淮安市中院相关通报中,对当前行政案件的特点作了详细梳理。
首先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呈现,其中除了传统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行政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案件外,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协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行民争议一并解决等新类型案件都有涉及。
其次是群体性诉讼、抱团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一个人起诉多个行政行为、多人共同起诉同一行政行为、多人分别起诉同一行政行为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三是当事人滥用诉权情形增多,部分当事人打行政官司,不求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而是通过诉讼向政府施加压力或发泄不满,无理缠诉、恶意诉讼等现象严重。如为了一个拆迁事项,淮安区的当事人张某喜在全市法院涉案的行政诉讼就有44件。
增长的败诉率
据了解,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比例在增大。2016年1至7月,淮安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判决96件。其中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被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被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29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8.84%(占判决案件总数的30.20%),比去年同期增加3.87个百分点。
赵文副院长分析,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除了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还存在着程序意识较差,对法定期限履职认识不足,履职过程中实体认定证据错误等因素。
“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涉及土地资源、城建拆迁、治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案件增多,其中一些行政案件矛盾成因复杂、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纠纷无法一次性解决,法院办案难度加大。”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钱斌认为,要着力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社会合力,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