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高院下发《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今后,江苏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劳动合同纠纷、物业纠纷、银行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12类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据了解,这是江苏省高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又一新举措。

  民商事案件速裁是指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工作机制。法院将最大限度地依法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在传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更注重利用现有的通讯手段,如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及时传唤当事人;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方法。

  根据《意见》,各地基层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或设立专门审判庭,负责民商事简易案件的速裁工作。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案件,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当在立案登记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调解,法院在立案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江苏高院表示,适用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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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速裁程序的12类民商事案件

  (1)小额诉讼案件;(2)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3)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4)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5)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7)银行卡纠纷;(8)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9)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10)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11)其他在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12)立案登记法官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