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出台意见12类民商事案件一律速裁
作者:翟敏 发布时间:2016-09-18 浏览次数:2364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我省各基层法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或设立专门的审判庭,负责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工作。9月12日,省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规定,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12类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这是省高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精神,构建“七位一体”诉讼服务工作体系,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及时快捷化解社会矛盾的又一实际举措。
这12类案件包括小额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其他在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立案登记法官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
《意见》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力争做到一次开庭、当庭结案,审理期限以不超过立案之日起1个月为宜。
记者了解到,虽然速裁程序要求“快、简”,但先行调解程序依然不能少。《意见》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力争使每起案件都能收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