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今后,江苏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劳动合同纠纷、物业纠纷、银行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12类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

  法院将最大限度地依法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据了解,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民商事案件,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当在立案登记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属于下列情形的,法院在立案时应当确定适用速裁程序:

  (1)小额诉讼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4)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5)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7)银行卡纠纷;

  (8)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9)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10)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11)其他在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

  (12)立案登记法官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